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27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4月29日经广东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8800万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27元,共计2376万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股东惠州市李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卢家鸿,高,杜义贤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分配。
3.扣税说明
对持有本公司股票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27元, 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分红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27元其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支付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缴纳,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股息收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股份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持有时间从解禁之日起计算,对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43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0元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243元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243元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7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公司2021年度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广东省李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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