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1.5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1日经杭州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55,9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83,850,000元,1.5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合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且持有期限(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 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1.5元股份过户时,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份托管人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转至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本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此规定征税,持有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每股现金红利1.35元
对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税后现金红利每股1.35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自行办理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形式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红利1.35元/股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按有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由本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5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方式:
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杭州克林电气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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