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得拒绝录用曾患传染性疾病员工支持浦东就业政策先行
7月21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决定》共12条,围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共同努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作出相关规定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有传染病而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动者患有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决定》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明确市,区政府,镇街在稳定和扩大就业中的职责,强调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负有第一责任,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工会等社会组织要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克服困难,稳定工作岗位支持市场主体落实稳定就业责任,明确国有企业在吸纳就业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作为吸纳就业主渠道的作用
围绕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增加企业人才储备,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决定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责任比如支持企业面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增加人才储备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优化居住证,户籍政策,住房政策,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在本市工作创业
根据《决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减费让利,就业补贴,贷款担保费,各类房屋租金减免等各类帮助企业稳岗解困政策到期后,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决定》明确,全社会要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有传染病而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动者患有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的劳动争议
《决定》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支持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政务,补缺补缺,探索建立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失信免责制度支持浦东新区率先稳定和扩大就业,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浦东新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准入的改革经验,充分发挥企业预重整或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企业稳定和就业保障
此次立法明确,市,区政府将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和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法律政策落实情况,重点群体就业情况,资金保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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