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707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发行了17,7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770,000张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580号文同意,公司17,7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7月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飞鹿转债,债券代码1230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日前,公司披露《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鉴于公司将于2021年6月2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3日起调整为7.05元/股。
日前,飞鹿转债首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议案》经各位董事充分讨论,考虑到飞鹿转债自2020年12月11日起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环境,《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不行使赎回权
月24日起6个月内,飞鹿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均不行使该权利,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以2022年2月24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飞鹿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公告》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1,有条件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自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1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过飞鹿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审议程序
日前,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议案》。
经过各位董事充分讨论,考虑到飞鹿转债自2020年12月11日起开始转股,转股时间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相对较短,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
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不行使赎回权故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飞鹿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同时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飞鹿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均不行使该权利,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以2022年9月21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飞鹿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飞鹿转债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投资。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交易飞鹿转债的情况。
经核实,在本次飞鹿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飞鹿转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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