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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16:07   来源:金融界   发布者:竹隐   阅读量:15720   
导读:财政部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

财政部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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